文章摘要:在中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完善阶段,法律体系建设目标是建设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良法善治”。完备的法律体系以“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为特点,这些特点的实现是一个程度性问题。传统法律体系理论在指导法律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忽视了法律体系的动态运行层面、法治的实际发展状态和法律体系理论应当具备的评价性功能,这些局限使得其在指导完善阶段的法律体系建设时力有不逮。因此,需要以权利为融贯理念来修正传统法律体系理论,以便有效指导完善阶段的法律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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