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理论与应用研究》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条约适用的模式类型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条约适用的法理基础
(一)二元模式的法律基础
(二)二元类型的理论本源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条约适用的司法因应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条约适用的基本理念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条约适用的模式选择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条约适用的分化处理
四、结论
文章摘要: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约定适用条约的现象十分常见。我国法院虽然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有时法院会采用契约自由模式,将条约当作合同的内容;有时法院会采用意思自治模式,将条约当作准据法。虽然两种模式基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但都是对私法自治理念的坚持。从商事发展实践和立法动向来看,私法自治是符合国际商事发展的,因而法院应当尽可能尊重当事人对于条约适用的选择,并且应当优先将条约认定为准据法。在具体操作上,应当将条约区分为生效条约和未生效条约。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是对我国已经生效的条约,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准据法;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对我国未生效的条约,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合同的内容。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1.06.07
论文分类号:D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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