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理论与应用研究》
文章摘要:基于最优威慑的目标,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判定宜综合考量公私利益要素。在威慑力度控制方面,应以提升确定性为基础并适当调整严厉性。在威慑力作用方式方面,应充分考虑到边际威慑的有效性与可认知性。现行规则未能充分贯彻上述适用原理。为改进不足,可构建动态体系化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设立维权基金并确定董事的赔偿责任,对惩罚性赔偿数额采取倍数和差额双重控制法,细化赔偿倍数确定标准。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5886/j.cnki.hnus.20211215.003
论文分类号:D923.4
上一篇:中医学论文_基于“三因制宜”理论探讨两地COV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