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理论与应用研究》
一、对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误读及其危害
(一)职业能力是法律硕士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对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误读
1.将职业能力简单地等同于实务技能。
2.将职业能力与理论学习对立起来。
3.将职业能力等同于高度成熟的职业能力。
(三)误读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危害
二、法律职业能力的维度及其与法学院教育的匹配度分析
(一)法律职业能力构成要素分析
1.法律态度
2.法律知识
3.法律技能
4.法律经验
(二)法律职业能力要素与法学院教育的匹配度分析
1.法学院教育最适于对法律态度的培养。
2.法学院教育适合于对主干法律知识的培养。
3.法学院教育仅能培养少部分法律技能。
4.法学院教育只能使学生获得有限的法律经验。
三、职业能力培养限度对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启示
(一)适度降低人才培养目标
(二)精简归并法律技能型课程
(三)采用与课程性质相适应的多元化教学方法
四、结语
文章摘要:职业能力是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由于过度强调职业能力中的技能要素,在法律硕士教育实践中,出现了将职业能力简单地等同于实务技能,将职业能力与理论学习相对立,将职业能力等同于高度成熟的职业能力的错误倾向。培养目标的误读对法律硕士教育产生了多方面的危害。基于CBE理论的分析框架,法律职业能力可以解析为法律态度、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经验等四个维度的能力要素。法学院的客观条件与法律硕士四种职业能力要素的匹配度,呈现出依次递减的规律性,法学院应当将培养重点放在与其现实条件匹配度较高的能力要素上。应当从适度降低人才培养目标,精简归并法律技能型课程,采取与课程性质相适应的多元化教学方法等方面入手,优化法律硕士教育,提升教育效能。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9834/j.cnki.yjsjy2011.2022.01.07
论文分类号:D90-4;G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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